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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員工忠實義務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超出員工忠實義務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一、超出員工忠實義務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1)民事賠償責任。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補充賠償責任。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如果是因為高級管理人員未盡到忠實義務而使出資未繳足的,該高級管理人員應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該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3)違法收入歸入公司責任。高級管理人員違反該條規定,具有挪用資金等行為的,其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二、公司高管忠誠義務的具體內容有哪些

(1)不得利用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

(2)不得利用職權收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或者獲取不當利益。

(3)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4)不得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

(5)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平交易規則,將企業財產低價轉讓、低價折股。

(6)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祕密,不得違規進行信息披露,不得進行內幕交易。

(7)督促股東全面履行出資義務,防範股東抽逃出資。

(8)如實向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9)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決策程序,決定企業重大事項。

(10)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執行職務行為。

(11)不得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

(12)不得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或者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

(13)不得嚮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

(14)不得為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

(15)不得無正當理由放棄債權、承擔債務。

(16)被收購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公平對待收購本公司的所有收購人,不得濫用職權對收購設置不適當的障礙,不得利用公司資源向收購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不得損害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

(17)不得違法買賣公司股票。

綜上所述,違反對公司的忠實義務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然後是違法取得的一切收入都歸公司所有。且員工和本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以後,不得到其他單位兼職,更不能從事和用人單位同一類型的工作,否則就要進行相應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