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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勞動節加班怎麼核算工資?

在勞動節加班怎麼核算工資?

5月1日為國家法定節假日,單位在當天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不得以調休等方式代替。

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按不低於員工本人上一個月的平均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

節假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乘以300%。

簡單來説,即根據勞動部的規定,如果是標準工時制,按照下列標準計算。工作日加班=小時工資乘以加班小時乘以1.5。雙休日加班=小時工資乘以加班小時乘以2.0。法定休假日加班=小時工資乘以加班小時乘以3.0。按照規定,在工作日或雙休日加班,如果安排相應的補休的,用人單位不支付加班工資。法定休假日即使安排補休的,仍然應當按照300%的標準支付加班工資。

用人單位在1月1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在2日、3日休息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以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則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計算加班工資時,日工資按平均每月工作時間21.75天折算,小時工資則在日工資的基礎上再除以8小時。節假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乘以300%。休息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乘以200%。每小時的加班工資,則以日工資標準除以8小時。

在確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時,勞動合同對工資有明確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對工資沒有明確約定的,按集體合同約定執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確定。如按上述規定計算出的基數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本市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如果基本工資為1600/21.75=73.56/8=9。

在我國的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是負擔着一系列的義務的,比如説按時的為勞動者發放工資、按照法定的計算標準計算加班工資等,如果是用人單位不按照法定的標準計算加班工資,並且是拒絕發放加班費的,此時是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