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無故被辭退應怎麼做?
一、員工無故被辭退應怎麼做?
被解僱的員工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勞動爭議發生後,勞動者可與用人單位自行協商,達成新的協議或者有過錯的一方改正錯誤,消除爭議。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4、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二、公司怎麼辭退員工?
(一)辭退有過錯的員工應有事實依據和制度依據。
對於違紀的員工,用人單位並非可以一概辭退,必須是違紀的員工,用人單位方可辭退。因此,何謂違紀,對於用人單位而言就至關重要了。
(二)辭退無過錯的員工要提前通知和支付經濟補償金。
辭退無過錯的員工僅限於以下情形: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辭退無過錯的員工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本人,並根據其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辭退無過錯的員工時,可以提前通知,及時給員工辦理工作交接手續,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金,解除勞動關係,如果是辭退過錯的員工,要有相應的事實依據,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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