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楊XX與李XX、鄧XX、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馬邊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原告:楊XX,男,漢族,生於1950年2月2日,四川省沐川縣人。

楊XX與李XX、鄧XX、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馬邊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委託代理人:劉兵,四川沫若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李XX,男,漢族,生於1974年4月22日,四川省馬邊彝族自治縣人。

委託代理人:趙浩,四川齊力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鄧XX,女,漢族,生於1977年8月12日,四川省馬邊彝族自治縣人。

委託代理人:趙浩,四川齊力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馬邊支公司。

地址:樂山市馬邊彝族自治縣民建鎮濱河東XX。

負責人:熊XX,該公司經理。

委託代理人:程X,該公司員工,一般代理。

原告楊XX訴被告李XX、鄧XX、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馬邊支公司(以下簡稱中華聯合馬邊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於2014年7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均委託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3年9月30日,被告李XX駕駛川11-09906號大中型拖拉機由沐川縣XX方向往馬邊縣方向行駛。19時20分,當車行駛至S103線261km+300m處時,與原告發生刮擦,造成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原告隨即被送往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四川總隊醫院治療,住院29天后傷愈出院。出院時診斷為:1、重型閉合性顱腦損傷、腦挫裂傷、蛛網膜下腔出血、腦腫脹、硬膜下出血、左枕骨骨折、頭皮血腫、頭皮裂傷;2、左側第七肋骨折;3、高血壓病;4、乙肝。

沐川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李XX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原告承擔事故次要責任。

2014年2月13日原告經四川華西法醫學鑑定中心鑑定為IQ:59,MQ:﹤51,樂山科信司法鑑定中心鑑定為交通事故七級傷殘。

綜上,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李XX、鄧XX賠償原告交通事故各項損失104729.90元(醫療費33460.9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80元、護理費3103元、傷殘賠償金53686元、傷殘鑑定費1300元、精神撫慰金12000元、交通費600元);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向原告直接支付賠償款;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為支持其主張,原告在本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第一組證據:原告身份證複印件及病人基本信息補充更正證明,擬證明原告的主體資格及原告住院病歷筆誤的事實;

第二組證據:被告李XX的身份證、駕駛證、行駛證複印件及鄧XX的户籍信息,擬證明被告的主體資格;

第三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複印件及保單複印件,擬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事實、責任劃分及車輛保險情況;

第四組證據:各項花銷票據及醫院單據,擬證明原告在此次事故發生過後治療的經過及其主張的賠償項目的依據;

第五組證據:智力測試報告單及腦電圖,擬證明本次事故致原告智力受損的事實;

第六組證據:司法鑑定意見書,擬證明本次事故致原告七級傷殘的事實;

第七組證據:鑑定費及檢查費發票,擬證明原告傷殘鑑定及智力檢測支出相關費用的事實;

第八組證據:交通費票據複印件,擬證明原告在事故發生後所發生的交通費用。

被告李XX、鄧XX共同辯稱:對交通事故發生的事實無異議。被告李XX所駕車輛已在被告中華聯合馬邊支公司投保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有效期內,理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不足部分,請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被告李XX、鄧XX未舉證。

被告中華聯合馬邊支公司辯稱:對交通事故發生的事實、致原告受傷的事實、川11-09906駕駛員在本次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的事實均無異議。

川11-09906號車只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保險公司只在交強險限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與保險公司無關。對原告的傷殘等級有異議,保險公司申請重新鑑定;對原告提出的以下具體賠償數額有異議:1、醫療費33460.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80元,該公司對金額無異議,但已超出交強險,保險公司只賠付10000元。2、原告住院29天,護理費按70元/天計算。3、殘疾賠償金問題,原告只能計算16年,係數為20%或重新鑑定。4、傷殘鑑定費不屬於保險理賠範圍。5、精神撫慰金保險公司只認可兩個等級即6000元或重新鑑定後按3000元一個等級計算。7、交通費只認可200元。保險公司的提交答辯狀上的答辯人為中華聯合財保樂山中心支公司,屬筆誤。

為支持其主張,被告中華聯合馬邊支公司當庭向本院提交了該公司交強險投保單格式文本,擬證明本案原告所支付的司法鑑定費及訴訟費不屬於保險賠償範圍。

對本案證據的認定:一、原告證據,被告李XX、鄧XX對原告提交的所有證據三性”未提出異議。對原告的第一、二、三、四、五組證據被告中華聯合馬邊支公司未對其“三性”提出異議,本院審查後予以認定;被告中華聯合馬邊支公司認為原告第六組證據中鑑定標準過高,但未提供證據對其合法性予以反駁。本院審查後對該組證據予以認定;被告中華聯合馬邊支公司認為原告第七組證據不屬於本案保險理賠範圍。原告受傷後的傷殘鑑定行為是確定交通損害程度的必經途徑。結合本案其他證據本院對該組證據予以認定;對原告的第八組證據被告中華聯合馬邊支公司認為票據未載明時間、地點。故對其真實性提出異議。本院經審查後對該組證據不予認定。二、被告證據,被告李XX、鄧XX認為被告中華聯合馬邊支公司提交的該公司交強險投保單格式文本中關於鑑定費、訴訟費的相關條款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無效,本院經審查後對其該組證據不予認定。

庭審中,被告中華聯合馬邊支公司對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意見書有異議,並申請重新鑑定。本案中,原告根據本案處理的需要,委託具有鑑定資質的鑑定機構對事故造成的損失進行了鑑定,鑑定部門出具的鑑定結論書具有公信力,且被告亦未提供證據推翻原鑑定結論的內容,故對樂山科信司法鑑定中心樂科司法鑑定中心(2014)臨鑑字第232號司法鑑定意見書(法醫臨牀鑑定)予以認定。

經審理查明:2013年9月30日,被告李XX駕駛川11-09906號大中型拖拉機由沐川縣XX方向往馬邊縣方向行駛。19時20分,當車行駛至S103線261km+300m處時,與原告發生刮擦,造成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原告隨即被送往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四川省總隊醫院治療,於2013年10月29日傷愈出院。2013年11月6日沐川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2013第10789號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李XX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原告承擔事故次要責任。2014年2月13日原告經四川華西法醫學鑑定中心鑑定為IQ(智商):59,MQ(記憶商):﹤51、樂山科信司法鑑定中心鑑定為交通事故七級傷殘。原告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李XX、鄧XX賠償原告交通事故各項損失104729.90元;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向原告直接支付賠償款;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另查明:1、被告鄧XX系川11-09906號大中型拖拉機登記車主,被告李XX與被告鄧XX系夫妻關係;2、被告李XX所駕駛的川11-09906號大中型拖拉機在被告中華聯合馬邊支公司處投保交強險,保險期限為2013年5月19日至2014年5月18日,出險時在保險期限內。

本院認為,公民享有健康權,當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被侵權人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法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本案中,被告李XX駕駛的機動車在道路上行走的原告楊XX發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原告楊XX承擔事故次要責任,被告李XX承擔事故主要責任。被告中華聯合馬邊支公司是李XX駕駛的機動車的交強險保險人,故被告中華聯合馬邊支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責任,超出交強險的部分根據《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本院確定本案原告楊XX的損失由被告李XX承擔80%的賠償責任,被告鄧XX系川11-09906號大中型拖拉機車主與被告李XX承擔共同賠償責任,原告楊XX自行承擔20%的損失。

關於賠償項目和標準:1、住院治療費33460.90元,系因本次交通事故給原告楊XX實際造成的損失,本院予以確認;2、原告楊XX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580元(20元/天×29天),本院核准435元(15元/天×29天);3、原告楊XX未提供證據證明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本院參照本地從事同種工種的勞務報酬標準確定原告楊XX的護理費為90元/天,原告住院29天,本院確定其護理費為2610元(90元/天×29天);4、原告為農村居民,出生於1950年2月2日,定殘日為2014年2月13日,故原告的殘疾賠償金為50528元(7895元/年×16年×40%);5、鑑定費1400元屬於確定原告損害程度的必要支出,本院予以確認;6、結合原告的損害程度,本院確認精神撫慰金12000元;7、交通費,本院結合原告治療、傷殘評定酌定為300元。

綜上,本院確認本案中原告楊XX的損失為:1、住院治療費33460.90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435元;3、護理費2610元;4、殘疾賠償金50528元;5、鑑定費1400元;6、精神撫慰金12000元;7、交通費300元。其中,住院治療費33460.9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35元,共計33895.90元,由被告中華聯合馬邊支公司在交強險項下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10000元,超出交強險限額的23895.90元由被告李XX、鄧XX賠償80%,即19116.72元。護理費2610元、殘疾賠償金50528元、鑑定費1400元、精神撫慰金12000元、交通費300元。共計66838元,由被告中華聯合馬邊支公司在交強險項下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馬邊支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原告楊XX交通事故賠償款76838元;

二、被告李XX、鄧XX在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共同支付原告楊XX交通事故賠償款19116.72元;

三、駁回原告楊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97.50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楊XX承擔197.50元,被告李XX承擔200元,被告鄧XX承擔300元,由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馬邊支公司承擔500元。(以上費用原告楊XX已預繳,上述負有給付義務的責任方應在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履行訴訟費給付義務)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XX

書記員  楊XX

引用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二條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六十五條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於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住宿費、、必要的,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十八條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第十九條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一條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二十二條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二十三條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第二十五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第三十一條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以及本解釋第二條的規定,確定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九條各項財產損失的實際賠償金額。

前款確定的物質損害賠償金與按照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應當一次性給付。

第三十三條賠償義務人請求以定期金方式給付、、的,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賠償義務人的給付能力和提供擔保的情況,確定以定期金方式給付相關費用。但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已經發生的費用、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一次性給付。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

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機動車一方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80%的賠償責任;

(二)機動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60%的賠償責任;

(三)機動車負事故次要責任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40%的賠償責任;

(四)機動車沒有事故責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在高速公路等封閉道路上,由機動車一方承擔5%的賠償責任,且賠償額度最高不超過1萬元;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在其他道路上,由機動車一方承擔10%的賠償責任,且賠償額度最高不超過2萬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