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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退休人員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退休人員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退休人員的法律規定是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就終止,並且可以享受到相關的退休人員的待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據此,針對退休返聘員工,不受勞動法律法規約束和調整,而是適用有關的民事法律,例如《民法典》

據此,對於退休返聘人員的管理,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1、應當與退休返聘人員簽訂勞務協議。因為民法遵循的是意思自治原則,優先適用雙方的約定,雙方無約定的,可以補充約定,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按照協議相關條款或者行業習慣,若還無法確定的,才按照《民法典》有關規定執行。可見,勞務關係相比較勞動關係,受到法律的約束力更小了,在這種情況下,若雙方無協議約定,將會造成雙方權利義務不清,從而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因此,貴公司目前需要跟該員工補籤一份勞務協議。

2、退休返聘人員在工作中受傷的,原則上適用有關人身損害賠償的法律法規,但有個別地方認為這屬於工傷,例如上海。對此,貴公司需根據所在地法律法規進行處理。為了避免有關風險,建議為該員工購買一份商業保險。

3、退休返聘人員離職時,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法律不干涉,完全根據雙方約定來,雙方對此無特別約定的,則一般司法實踐中不會支持員工關於經濟補償金的請求的。

二、企業返聘退休人員能否上社保?

用人單位應當為本單位的全部職工辦理工傷保險,用人單位的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因此,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辦理了退休,與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在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辦理退休的次月起應在參保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人員增減變動手續,停止參加工傷保險。同時要求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對參保人員的基本情況進行及時審核,對不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按規定辦理停止參保和繳費手續。對不按規定將不符合參保條件的人員納入參保,工作中發生事故傷害,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相關費用。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很多的用人單位經常會返聘已經退休的勞動者從事相關的工作,在這種情況之下,如果發生一些爭議的話,實際上是需要按照勞務合同來進行一定的處理呀,並且對於這部分的勞動者實際上就已經達到了退休的年齡,而且已經領取了相關養老保險待遇。

標籤:法律 人員 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