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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辭退員工卻讓員工寫辭職是否合理?

不合理,公司辭退員工需要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作為賠償,如果員工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除非法定條件要求,否則用人單位強迫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行為,需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作為賠償。

公司辭退員工卻讓員工寫辭職是否合理?

員工臨時被公司辭退,公司卻要求員工寫離職申請書,這種情況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並要求賠償。勞動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時,堅決不能主動寫離職申請單,公司要非法辭退員工,必須讓公司開具書面的辭退通知,如果公司不開,就繼續在公司出勤上班。不讓勞動者上班,就去勞動部門投訴,要求繼續上班,除非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達成共識解除勞動合同。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是單位主動提出提前解除勞動關係(包括沒有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形成的事實勞動關係),單位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而且單位主動提前解除勞動關係,一般都沒有合法的解除理由(疫情不屬於單位可以提前解除勞動關係的法定理由),這樣單位還涉嫌違法解除勞動關係,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單位單方違法解除勞動關係,需要支付給勞動者二倍的“經濟補償金”。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主動提出辭職,單位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這樣來看,單位主動辭退員工,讓員工簽署“離職申請”目的就是將提前解除勞動關係的原因轉嫁到員工身上,進而達到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目的,這樣單位也不會存在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法律風險,以防今後“麻煩”。

最後再聲明一點,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如果雙方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不按原條件繼續與員工續簽新的勞動合同,以及單位依照法定程序的破產、裁員等情況,單位也需要給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綜上所述,公司辭退員工需要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這是法律規定中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必須一次性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這是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一項勞動者的權利。

標籤:辭職 辭退 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