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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購員工勞動關係如何處理?

公司收購員工勞動關係如何處理?

一、公司收購員工勞動關係如何處理?

公司被收購,原來的勞動合同應該繼續履行,如果不履行的,公司就得支付給該員工一定的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原勞動合同不繼續履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是按照工作年限進行支付,每滿一年算一個月,不滿6個月的算半個月,計算基數為按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進行計算。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條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二、勞動合同主體變更職工可以拒籤勞動合同嗎?

可以,雖然《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但是,如果用人單位主體變更,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時勞動者不同意的,勞動者可以拒絕簽訂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綜上所述,不管公司是被收購了還是發生合併或者分立,公司原來和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都是要繼續履行的,否則是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給員工的,當然如果勞動關係變更了職工拒絕籤勞動合同的話是可以的。

標籤:員工 收購 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