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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如何支付員工加班工資?

一、企業如何支付員工加班工資

企業如何支付員工加班工資?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加班工資計算方法為: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乘以300%乘以加班天數,休息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乘以200%乘以加班天數。

計算加班費要搞清楚基本工資,計算工資的基數首先要理清兩個概念,即制度工作日和制度計薪日,分別是20.83天和21.75天因此,職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別做出調整為:

(1)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2)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二、加班費的支付標準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按如下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勞動者,在綜合計算工時週期內,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達到正常工作時間後,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的,視為延長工作時間,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標準工資或者計件工資的150%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勞動者,工作日正好是週休息日的,屬於正常工作,不支付加班工資,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標準工資或者計件工資的300%支付員工加班工資。

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不受《勞動法》第41條規定的日延長工作時間標準和月延長工作時間標準的限制,但用人單位應採用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確保勞動者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用人單位安排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標準工資或者計件工資的300%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

需要注意得是,其實對於勞動者來説,法律所規定的加班費,其實更類似與一種補償的工資性質,在加班工資的發放的規定中,此時針對勞動者在不同的時間段內加班的,此時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是不同的,要及時的注意相關的加班費的計算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