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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退員工最後一個月工資怎麼算?

勞動者辭職的,工資應當按照勞動者實際出勤的天數以及加班時間的多少來進行計算,其月實際工資=月工資÷21.75乘以實際出勤天數,

辭退員工最後一個月工資怎麼算?

工作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乘以加班小時數乘以1.5倍;

雙休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乘以加班小時數乘以2倍;

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乘以加班小時數乘以3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 工 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乘以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如果是由於勞動者本人的原因自行辭職,用人單位可以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是由於用人單位違法或違約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8條情形而導致勞動者辭職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而不僅僅是多發一個月的工資。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所以,得看具體是什麼原因導致的員工離職,如果是由於員工自身的原因離職的,工資應當按照勞動者實際出勤的天數以及加班時間的多少來進行計算,如果是因為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的員工離職,除了發放應有的勞動所得之外,還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標籤:辭退 工資 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