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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一年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超過一年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一、超過一年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1、根據賠償標準超過一年未簽訂勞動合同單位需要賠償職員11個月的工資。

在勞動合同的簽訂時間上,法律中是有嚴格要求的,即單位與勞動者建立了用工關係的一個月之內,就應當通過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若是在規定時間內沒有簽訂,或者是雖然有簽訂但是採取的是口頭形式,那麼用人單位就需要承擔由此帶來的法律責任。而要是勞動者自己拒絕籤勞動合同,單位也應當即使採取措施,儘快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萬不可為逃避對勞動者承擔責任,而不按照規定簽訂合同。

2、工作一年沒簽合同不能直接起訴,應該要先申請勞動仲裁

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適用仲裁法。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中應當包含的內容有哪些?

1、勞動合同中應當包含的內容包括用人單位的名稱、勞動者的姓名、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以及勞動報酬等。

這些內容可以由職員與單位協商後確定,但是協商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

2、簽署勞動合同時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是員工試用期最長是六個月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3、對於簽署了勞動合同的情形,處於試用期職員的工資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4、單位發現職員並不符合錄用條件,那麼單位可以在不支付補償金的前提之下,就直接將其辭退。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公民在與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之後,單位一般為了避免自己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都會依法與職員簽署勞動合同。若是單位超過一個月都沒有與自己籤合同,那麼職員可以選擇向單位提出希望其向自己支付雙倍薪資的請求,對於此請求單位不同意的,則可以提出勞動仲裁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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