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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可不可以要求賠償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六條確立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主要是針對因一方過錯導致離婚的情形,無過錯方可依法要求過錯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婚姻法上的過錯一般是指家暴、與他人同居或者重婚等,因此,如您有證據證明對方構成婚姻法上的過錯,作為無過錯方的您有權提出人身損害賠償對於賠償金額問題,因法律對此尚無明確規定,實踐中法院的自由裁量權較大,但一般不會超過10萬元,以2-5萬元居多。

離婚可不可以要求賠償

此外,法院對主張離婚損害賠償的支持率並不高,不支持的比例達高7成,其中不予支持的理由一半以上是因為“證據不足”有鑑於此,建議儘可能多地收集證據以證明對方的過錯程度和具體侵害手段、行為方式等達到了較嚴重的程度,對方的過錯行為給您造成了嚴重的侵害後果等,以便您的主張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