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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職9個月沒簽勞動合同怎麼賠?

入職9個月沒簽勞動合同怎麼賠?

一、入職9個月沒簽勞動合同怎麼賠?

1、入職9個月沒簽勞動合同需要賠償8個月的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沒有簽署勞動合同,勞動者權益仍能得到保障。

但是勞動者需要證明事實勞動關係存在。若是存在以下情形,雙方建立的就是事實勞動關係:

(1)沒有書面合同形式,通過以口頭協議代替書面勞動合同而形成的勞動關係;

(2)應籤而未簽訂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後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而形成的勞動關係;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以前簽訂過勞動合同,但是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同意勞動者繼續在本單位工作卻沒有與其及時續訂勞動合同而形成的事實延續的勞動關係;

(4)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勞動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規定了勞動者的權力、義務條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兼併合同中規定了職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問題,這就有了作為事實勞動關係存在的依據;

(5)勞動合同構成要件或者相關條款缺乏或者違法,事實上成為無效合同,但是雙方依照這一合同規定已經建立的勞動關係。

二、沒有簽署勞動合同,單位可以扣押職員的身份證嗎?

1、沒有簽署勞動合同,單位可以扣押職員的身份證。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規定處罰。

2、除了不能扣押身份證之外,還不能收取勞動者的財物。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雖然一旦職員入職的時間已經超過了一個月,單位依舊沒有與職員簽署勞動合同,單位就負有向職員支付雙倍工資的義務。但是在現實生活之中,依舊存在職員入職9個月,依舊沒有簽署勞動合同的情形,此種情形出現之後,職員可以要求單位向自己多支付8個月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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