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籤勞動合同怎樣證明勞動關係
單位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需要收集如下證據以證明勞動關係:
1、應聘登記表、入職登記表、錄用通知書、面試通知短信等;
2、工作服、出入證、廠牌、工作證、技術認定證書、專業證書年檢記錄等能夠證明職務身份的證件;
3、工資單、工資收入證明(需會計人員簽名)、社會保險記錄單、企業年金單、住房公積金單或其他工資發放記錄等(工資發放為現金可忽略);
4、打卡記錄、考勤記錄、加班通知等;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除非該同事已經離職,否則該條不太有可操作性);
6、發表有自己作品的公司內部刊物或者公司網站有關自己事蹟的報道;
7、工作記錄單,本人代表公司簽訂的採購合同、銷售合同,客户業務記錄等;
8、由公司簽字的崗位職責説明書、薪資確認書、調崗通知書、解除通知等;
9、公司或者公司工會發出的本人是當事人的榮譽證書、獎狀、懲罰通知單、工會會員證;
10、工作中來往郵件、QQ聊天記錄、微信記錄、工作安排短信記錄等;
11、與公司領導談話、工作情況的錄音、錄像;
12、財務借款單、報銷憑證等。
二、公司不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
公司不籤勞動合同的行為是不合法的。法律規定了建立勞動關係的,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未在入職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工作時間長的,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給予入職第二個月至第十二個月的雙倍工資,且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中,用人單位應當在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一個月內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從第二個月起需要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這是勞動合同法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對一些不願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的約束,可是該規定被很多勞動者忽視,在勞動者想要維權的時候又因為沒有勞動合同而無法證明存在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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