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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保胎期間可以辭退嗎

員工保胎期間可以辭退嗎

一、員工保胎期間可以辭退嗎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可知,休假保胎不能被解除勞動關係

休假保胎期間被辭退的,勞動者可以到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以下為勞動仲裁申請流程:

當事人應當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轄屬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申請時應當提交申訴書,並按照被訴人數提交副本。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勞動者當事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和工作單位,用人單位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證人的姓名和住址。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申訴書,經審查,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訴書之日起7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不予受理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製作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訴人;決定立案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向申訴人和被訴人發出書面通知,同時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訴人,被訴人應在1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證據。被訴人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審理。

二、如何辭退員工

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建立勞動關係以後是不能夠隨意地解除勞動合同的,除非出現法定的因素才能夠合法地解除勞動關係,這樣就不需要進行賠償,比如説勞動者有嚴重失職的情形,但是如果勞動者在保胎的期間,用人單位是不能夠解除勞動合同的。

標籤:辭退 保胎 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