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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女性被辭退怎麼賠償

懷孕女性被辭退怎麼賠償

一、懷孕女性被辭退怎麼賠償

賠償金按照兩倍的經濟補償進行計算,經濟補償標準如下:

(1)、經濟補償金按員工在該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向員工支付一個月工資。

(2)、員工工作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要按一年的標準計算;

(3)、員工工作不滿六個月的,向員工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4)、經濟補償金計算按員工應得工資,按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計算。

(5)、員工月工資高於公司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要按員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經濟補償金。

(6)、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二、辭退懷孕女職工的條件是什麼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勞動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勞動者有如下情形之一,用人單位有權依法解除與懷孕女職工的勞動關係

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3、或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如果並非上述情形,用人單位辭退哺乳期女職工,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等。

因此,用人單位是不能隨意解僱哺乳期女職工的。

女職工在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女職工哺乳期內強行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是違反我國法律規定的行為。

用人單位在職工懷孕期間不能夠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否則是違法行為,需要支付賠償金,按雙倍經濟補償金進行計算,但這並不代表用人單位不能夠解除勞動合同,如果職工在懷孕期間有嚴重失職,並且給單位帶來了重大損害的情形,那麼用人單位也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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