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聘和開除的區別是什麼?
一、解聘和開除的區別是什麼?
解聘和開除的區別是法律概念,還有就是所產生的後果都是不一樣的:
1、開除:是對犯錯誤職工作出的一種最嚴厲的行政處分形式,它適用於嚴重違法 亂紀的職工,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被判刑併入獄服刑的;
(2)二次勞教被註銷城市户口的;
(3)留用察看期間表現仍不好的;
(4)嚴重犯有《用人單位職工獎懲條例》第11條所列七項錯誤行為之一的。
開除處分的處理時限為:從證實職工犯錯誤之日起,5個月之內審批完畢。
2、辭退:分兩種情況,一是違紀辭退,二是正常辭退。違紀辭退在我國目前一般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犯有嚴重錯誤,但不夠開除、除名條件,經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決定解除其工作從而終止勞動關係的制度。辭退不是行政處分,是一種行政處理,沒有處理時限的規定。違紀辭退的條件是:
(1)職工犯有規定的違紀或錯誤行為;
(2)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
(3)尚不夠開除或除名條件。
正常辭退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富餘職工的情況,按照有關規定與職工結束勞動關係的一種行為。例如按照《勞動法》第26條、第2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就屬於正常辭退職工的情況。
二、單位辭退員工應符合什麼條件
企業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可以辭退:
1、嚴重違犯勞動紀律,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的。
2、違反操作規程,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3、服務態度很差,經常與顧客吵架或損害消費者利益的。
4、不服從正常調動的。
5、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不夠刑事處分的。
6、無理取鬧,打架鬥毆,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
7、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目前很多的勞動者可能對需解除勞動合同的事項並不是特別的理解,如果説在勞動合同關係存續期間,勞動者存在着一些違法 亂紀等相關的行為,嚴重的擾亂社會秩序的,對於用人單位單位來説的話,是可以通過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來解決的,也就是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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