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駕開車發生事故誰來擔責
一、代駕開車發生事故誰來擔責
代駕是一種合同關係,代駕過程中,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已經喪失了對車輛的控制能力,車輛轉由代駕人實際控制,機動車的風險也相應發生轉移,因此,代駕人或其所屬公司應對造成的事故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還有一種代駕,是朋友之間提供的無償代駕。這種情形下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他人受傷,各方責任該如何劃分?在一般的無償代駕中,代駕者與車主之間形成一種幫工關係。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在幫工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幫工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代駕發生事故怎麼賠償
網絡平台代駕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涉及到的主體較多,事故發生後,雙方車主、保險公司、代駕人員、代駕服務提供者、代駕平台經營者都可能被列為被告,並被判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三、有償代駕人是否屬於保險合同約定的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法駕駛人?
雖然交強險規定了“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但交強險系法定第三者責任險,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具有特殊性,不應擴大適用於商業車損財產險中來。
代駕公司提供有償代駕服務是以營利為目的,屬於經營行為,駕駛車輛並非完全為被保險人的利益,還有通過提供服務獲得自身利益的需要,其提供服務的有償性打破了其與被保險人利益的一致性,故其對投保車輛並不具有車輛損失保險利益,故不能因此取得被保險人的地位。
代駕司機顯然也不屬於家庭成員,並非法定不允許保險公司追償的對象。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對向侵權人或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具有選擇權,即其可以選擇向侵權人索要賠償,或者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保險公司在實際向被害人支付保險金後,就取得追償權。
而某代駕信息平台公司僅為信息提供者,未有證據證明代駕導致的車損與平台的居間行為有因果關係。
提醒:
代駕公司提供的有償服務、收取對價的行為,與親友之間的無償借用不同,其以營利為目的,屬於經營行為,應由經營者自擔經營風險,建議代駕公司通過另行購買相應保險如代駕責任險予以分攤、獲得保障。
同時,代駕公司應加強對代駕司機資質的嚴格審查,約束代駕司機行為,積極促進代駕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在代駕發生事故的時候,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與實際駕駛人員是分離的。那麼,代駕開車發生事故誰來擔責?此時要區分代駕的具體情況,看是與代駕平台之間的有償代駕,還是朋友之間的無償代駕,情況不同處理不同。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點擊下方按鈕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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