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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廢車發生事故誰來承擔責任

“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包括國務院《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中所指的兩類報廢機動車,主要是指“達到國家報廢標準,或者雖未達到國家報廢標準,但發動機或者底盤嚴重損壞,經檢驗不符合國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機動車。

報廢車發生事故誰來承擔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的規定,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對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報廢車發生事故,由買賣、贈與等轉讓人和受讓人、贈與人和受贈人承擔連帶責任。

拼裝和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由於其不能達到機動車上路行駛的安全標準,上路行駛後極易造成其他機動車、非機動車駕駛人和行人的損害。

轉讓拼裝的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本身即具有違法性,上路行駛又具有更大的危險性,因此,本條對以買賣、贈與等方式轉讓拼裝的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且沒有法定免責事由,並由買賣、贈與等轉讓人和受讓人、贈與人和受贈人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