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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廢車發生事故誰來承擔責任

機動車在達到一定標準之後就會報廢,而對於報廢的車輛由於安全性上面存在問題,因此我國是嚴禁駕駛上路的。但現實中卻真的有人不聽招呼,依然選擇駕駛報廢車,在這種情況下要是報廢車發生事故誰來承擔責任呢?我們一起通過下文進行了解吧。

報廢車發生事故誰來承擔責任

一、報廢車發生事故誰來承擔責任

“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包括國務院《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中所指的兩類報廢機動車,主要是指“達到國家報廢標準,或者雖未達到國家報廢標準,但發動機或者底盤嚴重損壞,經檢驗不符合國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機動車。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的規定,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對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報廢車發生事故,由買賣、贈與等轉讓人和受讓人、贈與人和受贈人承擔連帶責任。

拼裝和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由於其不能達到機動車上路行駛的安全標準,上路行駛後極易造成其他機動車、非機動車駕駛人和行人的損害。

轉讓拼裝的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本身即具有違法性,上路行駛又具有更大的危險性,因此,本條對以買賣、贈與等方式轉讓拼裝的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且沒有法定免責事由,並由買賣、贈與等轉讓人和受讓人、贈與人和受贈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一條規定,以買賣等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車輛被套牌違章怎麼辦?

因車輛被套牌的,車主可選擇向機動車登記地或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案。

根據公安部的相關規定,對通過交通違法證據圖片比對發現套牌違法車輛與被套牌車輛特徵明顯不符,或者報案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車輛號牌被套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核實證據材料後,撤銷使用套牌期間發生的交通違法信息,並將相應的交通違法信息錄入套牌管理系統。

對使用套牌期間發生的交通違法信息屬於省際轉遞信息的,由機動車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撤銷;屬於省內轉遞信息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撤銷。

如遇到車輛被套牌時,交通管理部門往往要求牌照的實際主人駕駛被套牌車輛到場接受檢查,如果不開車就帶好行駛本、駕駛本、身份證等證件本人到場,這自然給車牌的實際主人造成一定的金錢和時間上的消耗。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牌照實際主人因被套牌而發生的合理損失,套牌人均應予以賠償。

機動車一旦達到了報廢的標準,那麼就應當停放的回收站,等待下一步的處理,此時不宜也不應當在繼續使用,開車上路。畢竟這種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是比較大的,而一旦報廢車發生事故,具體就應當由買賣、贈與等轉讓人和受讓人、贈與人和受贈人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