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設立分公司後如何調轉勞動關係

設立分公司後如何調轉勞動關係

一、設立分公司後如何調轉勞動關係?

設立分公司後,調轉勞動關係需要和員工協商一致,未經員工同意,不能私自給員工調轉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勞動合同的變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二、勞動關係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勞動關係主體之間既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客觀上的隸屬性。

勞動關係主體雙方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權利,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或服務,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建立勞動關係。同時,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成員,在實現勞動過程中理所當然地應當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服從用人單位的管理,雙方形成領導與被領導的隸屬關係。

(2)勞動關係產生於勞動過程之中。

勞動者只有與用人單位提供的生產資料相結合在實現勞動過程中才能與用人單位產生勞動關係,沒有勞動過程便不可能形成勞動關係。因此,從嚴格意義上講,勞動法所涉及的範圍只限於勞動過程之中,不應包括未形成勞動關係之前的就業過程。

(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間的勞動關係具有排他性。

勞動關係只能產生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者與其他社會主體之間發生的社會關係不能稱之為勞動關係。同時,作為自然人的勞動者,在同一時間只能與一個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任何勞動者都不能與二個用人單位同時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任何二個用人單位也不得同時與一個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勞動關係具有排他性。

(4)勞動關係的存在以勞動為目的。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是為了實現勞動過程,為社會生產或社會產品提供服務。勞動者的勞動成果歸屬於用人單位,也就是説,勞動者是在用人單位組織指揮下,為了最終實現用人單位的利益而勞動的。相應的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實施勞動行為提供有利條件和物質保障,並向勞動者支付合理的報酬。

(5)勞動關係具有國家意志和當事人意志相結合的雙重屬性。

勞動關係是依據勞動法律規範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形成的,既體現了國家意志,又體現了雙方當事人的共同意志。我國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權利、義務作了明確的規定,體現了國家對勞動關係的強制干預性質,同時當事人雙方對勞動關係的具體事項可以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自由約定,體現了契約自由的本質屬性。

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沒有任何正當理由公司也不會給員工調整勞動關係,但即便有正當理由,調轉勞動關係也不是公司可以單方面做決定的,不管是把員工安排到分公司工作,還是在總公司工作過程中要進行工作崗位上的調動,都要尊重員工的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