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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中違約金能不能約定

一、勞動合同中違約金能不能約定

勞動合同中違約金能不能約定

不一定。是否需要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要看實際的情況。《勞動合同法》對於勞動者約定違約金進行了限制,但對用人單位是否可以約定違約金沒有法律法規對此作出限制性規定,所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對用人單位約定違約金。

但對於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情形,《勞動合同法》第25條中做了明確的規定,不允許在法定情形之外,單位再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情形。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二、法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規定,只有在兩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在競業限制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明確,除以上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或者以賠償金、違約賠償金、違約責任金等其他名義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

在實務中有很多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對勞動者約定高額的違約金,其中最常見的是對勞動合同的期限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為了避免勞動者經常辭職給單位帶來利益上的影響,所以約定在合同期限內辭職要支付非常高的違約金,以達到拴住勞動者的目的。但其實這樣的做法,很大可能是屬於違法行為,因為《勞動合同法》中就需要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情形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不允許單位與勞動者格外做出違約金的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