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違約金能不能約定?
一、勞動合同中違約金能不能約定?
可以的,只有法律規定的兩種情形(違反服務期限和競業限制)才可以約定違約金。
違約金是指合同中約定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時向對方交納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在《民法典》中,幾乎所有的合同都可以約定違約金,但《勞動合同法》對違約金實行了限制性規定。
能約定違約金的情形:
(1)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從此規定看,假如沒有培訓費就不能約定違約金。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可以約定離職後竟業限制條款,為保證這些約定能夠執行可以約定違約金。
除上述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的這些規定,有效地遏制了用人單位動輒在勞動合同中對勞動者約定高額違約金,阻礙勞動者自由擇業、自由流動的權利,保障了勞動者的合法權利。
勞動合同法基本上不允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也就是説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條款基本上都是無效的,勞動者不必為勞動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或者違約條款擔心。
二、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綜合上面所説的,勞動合同中違約金是可以違約定,但只能在法律所規定的法定情形之下,而且還需要勞動者同意,只要勞動者違反了合同的約定,那麼就需要承擔起相應的違約金,所以,對於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要懂得如何保護,這樣才能算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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