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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構成肇事逃逸的情形有哪些

一、不構成肇事逃逸的情形有哪些

不構成肇事逃逸的情形有哪些

除了哪些情況可以被認定為肇事逃逸外,交管部門還對哪些行為不構成肇事逃逸做出了規定:

1、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故事實無爭議,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解決,達成協議,並留下真實姓名、聯繫方式後,一方反悔並報案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為及時搶救事故傷者,標明車輛和傷者位置後駕車駛離現場並及時報案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將傷者送醫院後,確因籌措傷者醫療費用需暫時離開醫院,經傷者或傷者家屬同意,留下本人真實信息,並在商定時間內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受傷需到醫院救治等原因離開現場,未能及時報案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駛離現場,有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或不能發現事故發生的;

6、有證據證明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傷害而被迫離開交通事故現場並及時報案的。

二、如何定交通肇事逃逸後投案自首

1、逃逸人主動到交管部門或其他公安部門投案並如實交待罪錯事實的;

2、逃逸人委託他人或打電話向交管部門或其他公安部門報案,等候處理並如實交待罪錯事實的;

3、逃逸人途中向交管部門或當地有關部門報案,等待接受處理的。

另外,根據規定,具有下列情形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認定為刑事案件並移交刑偵部門立案處理:行為人為逃避法律追究,故意致被害人傷亡的;行為人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遺棄,致使被害人因無法得到及時救助而死亡或嚴重殘疾的。

對於肇事者在事故發生後,逃離現場的行為,需要經過嚴格的認定,看是否構成法律上的逃逸行為,如果構成才能按照逃逸的情節進行處罰,但如果並不屬於法律上規定的逃逸的話,那麼就只能按照一般情節來處罰。關於“不構成肇事逃逸的情形”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作出了講解,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舟山律師。

標籤:肇事 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