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有哪些
一、認定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有哪些
交通肇事逃逸認定八種情形如下:
(一)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二)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事故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三)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後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的;
(四)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五)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繫方式後離開醫院的;
(六)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七)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明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八)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強行離開現場的。
二、交通肇事逃逸找人頂替怎麼處罰
根據法律規定,酒後發生交通事故逃逸要根據造成的後果追究法律責任。在司法機關追捕的過程中,行為人出於某種特殊原因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己冒充犯罪的人向司法機關投案或者實施其他使司法機關誤認為自己為原犯罪人的行為的,也應認定為包庇罪。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一十條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肇事者讓人頂替的行為從本質上説仍是一種交通肇事後的“逃跑”行為,而且還是一種指使他人向司法機關作偽證的行為,妨害了司法機關的正常訴訟活動,社會危害比一般逃逸更大,應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並從重處罰。處理這類案件,還要區分肇事者是否逃離了事故現場。對肇事者讓人頂替但自己沒有逃離現場的,可酌情從輕處罰。對頂替者,構成犯罪的,以刑法第三百一十條包庇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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