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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校車超員有哪些處罰規定

隨着我國的交通事業的發達,我國的各行各業的交通使用率也在逐年上升。校車作為一個接送學生的特殊車輛,近年才使用在我國的學校中。那對這種車輛的超員有那種規定呢,下面就駕駛校車超員有哪些處罰規定,這一常見的道路問題為大家詳細的解答。

駕駛校車超員有哪些處罰規定

一、開始正式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在“危險駕駛罪”中增加了有關校車嚴重超員的條款。為了與這一規定相銜接,修正案送審稿也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條款作了修改。

按照相關規定,校車中巴車超載50%,司機扣6分罰款500元的處罰。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條規定,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超過額定乘員20%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超過核定載質量30%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有前兩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

二、相關知識延伸閲讀:交通事故車輛超載如何理賠

車輛超載,保險公司是否需要賠償,根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不是超載而定。按照保監會原頒發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中的第25條規定: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應當做好保險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並按規定檢驗合格;保險車輛裝載必須符合《道路 交通管理條例》中有關機動車輛裝載的規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駛技術狀態;被保險人不履行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險合同;已賠償的,保險人有權追回已付保險賠款。

由於沒有明確超載和保險事故的因果關係,又沒有將因超載而發生的事故列為責任免除的範圍,因此發生了不少保險糾紛。超載可以拒賠,但超載並不是一個可以拒賠的萬能理由。若是行人違規在先,事故主要責任方是為了避讓行人才導致事故發生。超載不能成為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

扣除六分罰款500元。在這裏還是要提示大家,遇到校車超員的問題還是要積極地與相關部門進行溝通。畢竟校車作為一種公共交通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後果不堪設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