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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車超員駕駛員怎麼處罰

校車的存在是為了方便孩子與家長,更好的管理孩子,使得孩子安全抵達學校。但是一些校車駕駛員為了個人利益不顧孩子的安全的事情時有發生,超員或超速駕駛引發的交通事故並不算少見,為了防止事故的發生,交通部門不斷嚴格交通法。那麼,校車超員駕駛員怎麼處罰呢?

校車超員駕駛員怎麼處罰

一、校車超載怎麼處罰新規定

1、本次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兩項入罪罪名:即開校車或客車的師傅,嚴重超員或者嚴重超速的,不論是否有事故,一旦被交警發現或被攝像頭拍下,即構成犯罪

2、刑法第133條,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3、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4、按照相關規定,校車中巴車超載50%,司機扣6分罰款500元的處罰。

5、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條規定,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6、超過額定乘員20%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7、超過核定載質量30%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有前兩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

二、交通事故車輛超載如何理賠

1、車輛超載,保險公司是否需要賠償,根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不是超載而定。按照保監會原頒發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中的第25條規定: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應當做好保險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並按規定檢驗合格;保險車輛裝載必須符合《道路 交通管理條例》中有關機動車輛裝載的規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駛技術狀態;被保險人不履行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險合同;已賠償的,保險人有權追回已付保險賠款。

2、由於沒有明確超載和保險事故的因果關係,又沒有將因超載而發生的事故列為責任免除的範圍,因此發生了不少保險糾紛。超載可以拒賠,但超載並不是一個可以拒賠的萬能理由。若是行人違規在先,事故主要責任方是為了避讓行人才導致事故發生。超載不能成為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

綜上所述,針對“校車超員駕駛員怎麼處罰”的問題有如下答案概括,駕駛校車超速的處罰不再是簡單的罰款、扣分,可能會處以拘役並罰金。校車使用也比較嚴格,要先審批,在交通部門同意後統一購買,並在進行嚴格車檢後才可使用;並且需要按時進行檢查,校車駕駛員承擔的責任也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