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有什麼限制,留置權有期限限制嗎?
一、留置權有什麼限制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九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本條是關於留置權適用範圍的限制性規定。應該説,民法典制定的時候,我國市場經濟剛剛起步,有關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還不完善,一套有序的市場經濟體制還未形成,規定留置權較為狹窄的適用範圍是妥當的。但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相關市場規則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將留置權的適用範圍擴大到因無因管理、倉儲合同及其他服務合同發生的債權中是必要和合適的。從其他國家和地區有關留置權的立法來看,也幾乎沒有逐一列舉留置權適用範圍的。因此,民法典沒有明文列舉留置權的適用範圍,而只是在本條中對留置權的適用範圍作出限制,規定了不得留置的兩種情形。只要不屬於這兩種情形,又符合留置權成立的條件,均可以成立留置權。
1、法律規定不得留置的,依照其規定。如果法律基於公序良俗等原因明確規定某些情形下不得留置或者某些財產不得留置,則須依照該法律規定,不得成立留置權。
2、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按照約定。對於當事人已經明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都不能成立留置權。比如,承攬合同當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約定排除留置權,則在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時,承攬人也不得留置完成的工作成果,而應當依債權本身的效力提起追索價款及違約金的訴訟。留置權屬於法定擔保物權,法律之所以允許當事人通過約定加以排除,主要是由於留置權的目的是基於公平原則,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擔保債權的實現,並未涉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債權人基於意思自治而自願放棄這一權利,法律自然無需干涉。
二、留置權有期限限制嗎?
留置權是有期限限制的,有關留置權的期限規定,如下:
1、債權人行使留置權後,債務人應當在不少於2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約定,但不得少於2個月。
2、寬限期屆滿後,債務人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或變賣留置物,以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留置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通過上文的分析介紹,我們清楚的知道留置權有什麼限制。首先在成立留置權的時候,就必須要滿足法律中規定的條件才可以,而且對於留置權,僅僅是由法律規定的,而不得以當事人約定方式存在。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揚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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