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的期限是多久
當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那麼留置權的期限是多久?下面,小編來帶你瞭解留置權的期限的相關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留置權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二、留置權的期限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留置權的實現應依以下的程序進行:
1、債權人行使留置權後,債務人應當在不多於2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約定,但不得少於2個月。
2、寬限期屆滿後,債務人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或變賣留置物,以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留置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三、履行期
債務人的債務已到履行期,亦即債權已屆清償期,留置權方能成立,而不問債務人是否構成履行義務遲延(履行義務遲延是留置權行使的條件)。因為留置權是因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而產生的,而債務是否履行,只有債務人的債務已到履行期限才能確定。如果債務人的義務尚未到履行期,則無法判斷債務人是否自覺履行債務,從而若允許成立留置權,就意味着強制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這顯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各國民法均將債務人的債務已到履行期作為留置權成立的條件。
四、歷史沿革
留置權在我國適用的歷史沿革:關於留置權的適用,在我國有一個變遷過程。1995年《民法典》採用封閉式原則,將留置權僅僅限定在合同債權之中,並且僅限於保管合同、貨運合同以及承攬合同。1999年《民法典》在此基礎上又增加了倉儲合同和行紀合同。直至2007年《民法典》的問世,我們國家的立法對於留置權採取了開放式原則。留置權所擔保的對象不再限制在合同債權,只要符合留置權的法定構成要件,除法律明確規定不得留置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外,均可留置。
通過上文,大家已經瞭解到了留置權的期限,債權人行使留置權後,債務人應當在不多於2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留置權還有許多要注意的法律知識,如果你在留置權的期限方面還有疑惑,可以聯繫我們本站的律師,他們將為你提供專業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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