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有期限限制嗎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法留置債務人的財產,用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那麼留置權有期限限制嗎?期限是多長時間?本文整理了留置權期限限制的相關內容,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一、什麼是留置權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二、留置權有期限限制嗎?
留置權是有期限限制的,有關留置權的期限規定,如下:
1、債權人行使留置權後,債務人應當在不少於2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約定,但不得少於2個月。
2、寬限期屆滿後,債務人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或變賣留置物,以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留置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三、留置權怎麼取得
(一)債權人須根據合同約定合法佔有債務人的財產。
1、留置標的物只限於動產。
根據《擔保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留置權的標的物必須是動產,不動產和財產權利不得作為留置權的標的物。該條規定還賦予債權人以留置權的標的物變價優先受償的權利,因此,原則上留置物必須是流通物或者限制流通物。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5條的規定,限制流通物作為留置權的標的物的,留置權人可以以留置促使債權清償,或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該財產進行處理,而不能直接以留置物變價受償。
2、留置標的物只能合法的佔有。
留置權取得的前提,是債權人對留置權的標的物的佔有。根據《擔保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只有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擔合同和法律規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才能取得留置權。因此,留置權的標的物合法的佔有,是指符合《擔保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佔有,否則不能認定是合法的佔有。
(二)債權人的債權須與其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之間有牽連關係。
1、債權人應當享有債權並已屆清償期。
留置權的取得必須具有基於留置標的物所產生的債權為前提,留置權的取得,之所以以債權已屆清償期、債務人未履行債務為要件,是因為債權未屆清償期,債務人到期能否履行債務尚不確定,因此債權人雖然佔有債務人的動產也不能取得留置權。
2、債權的發生與其佔有的動產之間有牽連關係
所謂有牽連關係,是指債權人的債權的發生與其所佔有的動產必須基於同一法律關係,而這同一法律關係只能是合同關係,不包括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侵權行為等發生的債權關係。只有債權是由佔有的標的物本身所發生,才能認定債權的發生與佔有動產之間有牽連。因此,債權人可以留置保管物、運輸的貨物或者工作成果。債權人所佔有的動產與該債權無牽連關係,則不能取得留置權。
(三)留置權可以善意取得。
《擔保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對按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可以行使留置權,留置物當然應當是債務人所有或者合法佔有的財產,那麼不屬於債務人所有的或者非法佔有的財產能否作留置權的標的物呢?《擔保法》司法解釋對此作了補充性規定。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108條“債權人合法佔有債務人交付的動產時,不知債務人無處分該動產的權利,債權人可以按照擔保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行使留置權”的規定,留置權可以善意取得。
(四)留置權可以約定排除。
《擔保法》第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不得留置的物”,承認了當事人可以約定部分地排除留置權。該解釋107第規定:“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排除留置權,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人行使留置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既然留置權是債權人的權利,債權人可以依法享有留置權,也可以預先拋棄留置權。
以上便是這次本站小編帶給大家的關於留置權的相關內容。上文中介紹了留置權的概念、留置權的期限,以及留置權的取得方式等內容。相信您閲讀上文後,對留置權的知識有所瞭解,希望能夠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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