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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的寬限期是多久?

一、留置權的寬限期是多久?

留置權的寬限期是多久?

我國《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條規定,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後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兩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留置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也就是説,雙方有約定的從約定,雙方並未約定的寬限期為兩個月,超過這個期限,留置權人就可以處理留置財產。

二、行使留置權規則

(一)留置財產應與債務金額相當,即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於債務的金額。

(二)留置權人的妥善保管義務: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孳息的收取: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但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四)債務人對留置權人的催告:債務人可以請求留置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後行使留置權;留置權人不行使的,債務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財產。

(五)留置權行使後的效果:留置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六)留置權的優先性: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如果三種權利同時存在,則留置最優,抵押次之,質押最後。

三、留置權的消滅

留置權人對留置財產喪失佔有或者留置權人接受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的,留置權消滅。

留置權的寬限期如果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進行了約定,就以合同約定的期限為準,但如果雙方未在合同中約定的,債權人應給予債務人兩個月的寬限期,在兩個月內,債權人留置保管留置財產,債務人應積極想辦法償還債務,但如果過了這個期限,債務人仍然未能履行債務,債權人就可以將留置財產進行處理以使自己的債權可以實現。

標籤:寬限期 留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