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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質押是否有期限

一、股權質押是否有期限

股權質押是否有期限

股權質押,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股權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股權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股權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質押合同訂立並生效後,債權人成為質權人,對出質的財產享有質權。擔保法規定,質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質權也消滅,也就是説只要主債權存在,質權也同時存在。因此,股權質押合同不需要約定質押期限。

二、股權質押的設立

股權質押的設立以當事人同意並簽訂質押合同而設立。

1、股權質押合同是要式合同

我國《擔保法》第64條規定,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第78條第1款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可見,在我國,股權質押只能以書面合同的形式方可設立。

2、股權質押合同是要物合同

我國《擔保法》未規定以股票交付質權人佔有為必備要件,主要是因為目前股票已無紙化,股票的儲存及轉讓都通過電腦控制運行。因而《擔保法》採股票質押的登記為股票質押成立的必備要件以代替股票的轉移佔有。

3、股權質權成立的公示

我國《擔保法》對股權成立的公示,採用有效要件主義,即以公示作為質押合同生效的必備要件,並以此對抗第三人。對公示的形式,無論是以股份出質還是以出資額出質,均採取登記的方式,只是登記的機關不同。如《擔保法》第78條規定,以股票出質的,應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4、對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

對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設立股權質押,按照《關於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質押合同除滿足《擔保法》的有關規定外,尚須經審批機關批准,並向原登記機關辦理備案。未按規定辦理審批和備案的,質押合同不能成立。可見,以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的股權設立的質權,因其標的物的特殊性,其設立不僅需當事人合意,尚得受行政機關的監管。審批機關的批准及在登記機關的備案,是該種質押合同的生效要件和對抗要件。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對“股權質押是否有期限”問題的回答。只要主債權存在,質權也同時存在。因此,股權質押合同不需要約定質押期限。如果質押者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償還債務,債權人就可以除了抵押者抵押的物品。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宜賓律師!

標籤:質押 期限 股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