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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時限的規定是什麼?

一、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時限的規定是什麼?

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時限的規定是什麼?

過了申請再審時效,只能按照協議履行。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申請再審,應當在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首先明確説明,民事調解書除了解除婚姻關係(離婚)案件在生效後不能申請再審外,其他民事調解書都可申請再審。

其次,民事再審案件是有條件的,要麼調解並非出於自願原則,要麼該調解違反法律規定,如果當事人沒有相應證據證實調解是受欺詐、脅迫等原因,違背自願,不是真實意思表示,又不違反法律法規定,人民法院不會准許申請,所以,在簽署調解協議和調解書時一定要慎重。

第三、對於調解書進入審判監督程序,法律還規定有一種途徑,即人民檢察院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也可提出檢察建議或抗訴。

第四、對於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期限,民事訴訟法沒明確規定,訴訟只對判決、裁定規定為生效後6個月內應提出申請再審,沒在上述期提出的,則沒有再審申請的權利,當然對一些特殊情況也有另外規定期限。雖然訴訟法對調解書沒有明確,但最高院民訴司法解釋有規定,申請再審期限為6個月。

二、當事人申請再審須知

為便利當事人申請再審,提高人民法院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工作效率,現將申請再審的有關注意事項告知如下:

1、當事人不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可以依法向作出該法律文書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

2、申請再審的當事人為再審申請人,其對方當事人為再審被申請人。

3、申請再審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應當屬於法律和司法解釋允許申請再審的生效法律文書。

4、申請再審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列舉的事由提出。

5、再審申請人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並按照再審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再審申請書副本。

6、再審申請書應當寫明下列事項:

(1)再審申請人、再審被申請人基本情況。自然人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地及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名稱、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及聯繫方式;

(2)作出生效法律文書的法院名稱、申請再審的生效法律文書名稱及案號;

(3)申請再審所依據的事由;有多項事由的,應逐項列明;

(4)撤銷或者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的具體訴訟請求;

(5)申請再審事由以及再審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及證據;

(6)受理再審申請書的法院名稱;

(7)再審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

(8)遞交再審申請書的日期。

7、除再審申請書外,再審申請人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再審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覆印件;再審申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營業執照複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2)申請再審的生效法律文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複印件;生效法律文書系二審、再審裁判的,應同時提交一審、二審裁判文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複印件;

(3)在原審訴訟過程中提交的主要證據複印件;

(4)支持申請再審事由和再審訴訟請求的證據材料。

在現實社會的生活中,相信有不少人都瞭解到關於調解書過了申請再審時效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根據法律規定,調解書可以申請再審,但有一定的時間限制。我國的案件的當事人對已生效的調解書具有申請再審的權利,但期限只能在法律文書生效後的六個月內可以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