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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的費用和期限

在遇到法律糾紛的時候,往往是原告選擇向最有利於自己的法院進行起訴,而這很可能對被告來説會比較不利,那麼就可能提出不服該院的管轄,那麼管轄權異議的費用如何收取,期限又是怎樣呢?請跟小編來了解下。

管轄權異議的費用和期限

一、管轄權異議費用的收取

(一)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是否預交案件受理費,現行法律沒有規定

在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出台之前,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審判實踐中一般做法是,通知被告預交案件受理費,如其不預交則視為撤回管轄權異議申請。《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施行後,在管轄權異議辦理中對案件受理費的收取非常混亂。有的法院要求被告預交;有的法院不要求被告預交,而是要求被告在駁回裁定生效後再行交納;有的法院乾脆不收案件受理費。造成這一現狀的原因是《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的含混模糊。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六)項規定,“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根據此規定,管轄權異議的案件受理費是以結果論英雄,被告所提異議成立時,不象其他案件受理費那樣由敗訴方即原告承擔,而是不收取案件受理費。只有被告所提異議不成立的,才收取案件受理費。同時,《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條還規定,“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其中對於提出管轄權異議的被告是否預交案件受理費沒有做出規定。

(二)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應預交案件受理費

1、無論案件受理費還是申請費均以預交為原則,不預交為例外。從《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看,只有三類案件不用預交案件受理費和申請費,即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申請執行、申請破產清算

2、駁回管轄權異議裁定生效後交納不具有操作性。管轄權異議不成立被駁回後,異議處理程序已經完結,被告沒有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動力。其拒不交納案件受理費,法院也只能走執行程序,此種做法過於浪費訴訟資源。

二、合理確定辦理管轄權異議的期限

根據我國現行有效的法律及司法解釋,對兩種情形下管轄權異議辦理期限有明確規定。一是經濟案件中管轄權異議的辦理,一是級別管轄權異議的辦理,二者均要求在十五日作出裁定。但美中不足的是,對於送達時間沒有要求。而對於非經濟案件中對地域管轄異議的辦理期限,目前沒有任何明文規定。這也就造成了在傳統民事案件審理中管轄權異議辦理的延遲,甚至有的當事人惡意啟動管轄權異議程序拖延訴訟:

(一)在尚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非經濟案件中對地域管轄異議的辦理期限應比照經濟案件和級別管轄異議的辦理,即在十五日內作出裁定,至於送達時間以五日為宜。

(二)應儘快對管轄權異議辦理期限作出統一規定,並適當延長至一個月。在管轄權異議的辦理中,尤其是被告對地域管轄提出異議時,如何確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往往比較複雜,需要當事人提供證據材料,或對當事人進行必要詢問,一律要求在十五日內作出裁定不現實。僅由法院依職權就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進行審查認定,不給對方當事人質證機會,損害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而質證往往需要必要時間。

(三)裁定書的送達需要一定時間,尤其是在地域管轄爭議中,被告多路途遙遠,送達不便。

所以,管轄權異議的費用如果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應通知其限期交納案件受理費,逾期不交納的視為未提出申請;如最終經審查被告所提異議成立,裁定移送的,則同時退回預收的案件受理費。管轄權異議的期限一般是15天內作出裁定,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黑龍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