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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財產分割變更期限是否有明確的規定

共同財產分割變更期限是否有明確的規定

一、共同財產分割變更期限是否有明確的規定?

1、針對共同財產分割變更期限並無明確的規定,如果離婚時沒有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在任何時候都可以進行分割,沒有訴訟時效的要求。

2、協議離婚後對財產分割反悔的,訴訟時效是一年。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可以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

3、再次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是兩年。

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行為的,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該行為之日起兩年內起訴。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夫妻共同財產範圍: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不同情形下請求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是有訴訟時效的限制的,可是,不管是人民法院的判決書還是離婚協議書,只能説應該儘快的完成對財產的變更,但並未統一規定財產的分割變更需要在多長時間之內完成,就像是過户房產證的時間,是房管局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