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醫療事故鑑定期限
(一)一般情況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時效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據此,醫療事故鑑定的時效為一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損害結果發生後一年。如果患者死亡的,為死亡後一年內應當提出鑑定申請;如損害結果在多年後發現,自發現後起算一年,但超過20年的法院將不保護,鑑定亦沒有實質意義。
(二)進行屍檢時的申請期限
在患者死亡的情況下,進行屍檢查明死亡原因是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前提!但屍體要保存患者死亡時物理、化學之狀態參數受氣候環境等因素影響殊大,故不能不有所時間限制。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屍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承擔屍檢任務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有進行屍檢的義務。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法醫病理學人員參加屍檢,也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屍檢過程。拒絕或者拖延屍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要注意的是進行屍檢時的申請期限是不變期間,切不可逾越,否則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三)再次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期限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有異議,可申請再次鑑定,衞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而醫學會應當在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雙方當事人提交所需材料,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醫學會在收到上述材料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鑑定並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
以上內容就是我們關於申請醫療事故鑑定期限的詳細解答。從上文可知,我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起1年內,可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鑑定申請。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如果你對此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你隨時到我們本站官網諮詢,我們將盡快為您具體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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