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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的拆遷程序是怎樣的?

一、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的拆遷程序是怎樣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的拆遷程序是怎樣的?

程序:

1、政府在徵收決定公告之前所需要做的工作

政府在作出徵收決定公告前需要做一系列的工作,法律對這一系列的工作做了詳細的規定。

2、徵收決定公告

在做完一系列準備工作後,政府會作出徵收決定,併發布徵收決定公告,告知被徵收人徵收事宜。

3、房屋評估

政府進行公告程序後,會對被徵收人的房屋及財產進行評估。

4、徵收補償決定

在徵收方對徵收項目進行評估後,會與被徵收人溝通補償事宜,如果雙方達成一致意見會簽訂徵收補償協議,完成徵收流程。如果雙方達不成一致意見,徵收部門會報請作出徵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徵收補償決定。被徵收人不服徵收補償決定的。

5、強制拆遷

在政府作出徵收補償決定後,如果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復議或者訴訟,也不搬遷的。政府可以申請法院予以強制執行即司法強拆。

二、徵收公告發布之前需要準備什麼?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主要有以下幾個重要的內容:

(一) 項目是否因國防、外交、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科技、教育、文化、衞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舊城區改造的需要及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

(二) 是否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舊城區改建是否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三) 政府公佈擬徵收補償方案後,是否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是否不少於30日,徵求意見的情況和根據徵求意見修改的情況是否公佈;

(四) 舊城區改建項目,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政府是否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是否根據聽證會的情況修改方案;

(五) 政府是否進行了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六) 政府是否建立了專款賬户,存儲徵收補償費;

政府擬定拆遷補償政策時需要確定,相應的賠償標準,必須要賠償被拆遷户的拆遷補助費、安置補助費、搬遷補助費、誤工費等等,其中安置補助費是一般先補助三個月,如果是在搬遷之後的三個月還未有穩定的居住地的,政府機構需要對其進行再次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