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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轉幹轉幹後退休待遇

軍轉幹轉幹後退休待遇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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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軍轉幹

您好!關於“軍轉幹轉幹後退休待遇”的回覆如下:

一、補助依據

鄂辦文[2012]29號《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調整部分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

二、補助對象

2000年12月31日以前轉業,現已在企業退休的軍隊轉業幹部。

三、補助標準

從 2012年1月1日起,部分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在基本養老金調整後,達不到下列標準的(不計算今年的高齡、高級技術職稱或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人員增發部分),採取發放生活困難補助的方法予以補齊。

原師職(包括專業技術6、7級,文職幹部局級)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為3189元;

原團職(包括專業技術8、9級,文職幹部處級)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為2755元;

原營職(包括專業技術10、11級,文職幹部科級)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為2449元;

原連職(包括專業技術12級,文職幹部1級科員)及其以下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為2342元。

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月基本養老金調整後不足上述標準的,採取生活困難補助的方法,據實補齊。

四、不計入補助基準金額包括53年底前參軍復員轉業退休人員生活補助、副處級以上退休人員生活補貼。

五、享受上述生活困難補助的高齡、高級技術職稱或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人員的增發部分,在生活困難補助標準之外計發。其中,對同時符合後兩項條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只增發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