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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詐騙罪的司法解釋

票據詐騙罪的司法解釋

什麼是票據詐騙罪?票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明知是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據,或簽發空頭支票、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據事實,利用金融票據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關於票據詐騙罪的司法解釋有哪些呢?法律365為你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苦於問題的解釋》(1996.12.16 法發[1996]32號)

五、根據《決定》第十二條規定,利用金融票據進行詐騙活動, 數額較大的,構成票據詐騙罪。

個人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衞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單位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單位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進行詐騙,數額較大的,以票據詐騙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2001.5.

四十三、票據詐騙案(刑法第194條第1款)

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2、單位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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