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罪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
信用卡詐騙方式有哪些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以下行為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惡意透支的。...
-
信用卡詐騙罪中詐騙行為怎麼認定
信用卡詐騙行為認定有以下幾點:(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惡意透支的。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
-
什麼是保險詐騙罪的吸收犯
吸收犯是指數個犯罪行為,其中一個犯罪行為吸收其他的犯罪行為,僅成立吸收的犯罪行為一個罪名的犯罪形態。吸收犯成立的關鍵是吸收關係的存在。吸收關係在刑法理論上主要認為有以下三種:重行為吸收輕行為,實行行為吸收預備行為,主行為吸收從行為,對於實行行為吸收預備...
-
詐騙數額巨大怎麼判刑
詐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