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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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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

各類法律法規的規定涉及到我們社會的方房面面,也有“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的説法,可見,法律在我們的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社會生活中,最活躍的非金融行業莫屬,因此,在金融行業也有着比其它領域更多的矛盾,我國立法機關在《支付辦法》關於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的規定,是以調和票據市場的矛盾為目的的。

一、什麼是商業匯票

商業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在銀行開立存款帳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之間,必須具有真實的交易關係或債權債務關係,才能使用商業匯票。它適用於同城或異地結算。商業匯票分為商業承兑匯票和銀行承兑匯票。

二、商業匯票期限

(一)商業匯票付款期限:紙質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隨着電子商業匯票系統於2009年10月28日上線,按照相關規定,電子商業匯票付款期限最長為1年。

(二)商業匯票提示付款期:自匯票到期日起10日內。

(三)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匯票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注意:提示承兑期商業匯票可以在出票時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後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後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後定期付款的商業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中國票據網提醒:商業匯票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四)付款人在接到開户銀行的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內(遇法定假日順延)未通知銀行付款的,視同付款人承諾付款。

《票據法》

第二十五條付款日期可以按照下列形式之一記載:

(一)見票即付;

(二)定日付款;

(三)出票後定期付款;

(四)見票後定期付款。

前款規定的付款日期為匯票到期日。

三、超過期限的法律後果

在法律上,持票人喪失對付款人追索權。

商業匯票必須經過付款人承兑,持票人才能到匯票到期後得到票款,沒有承兑的商業匯票,付款人是不會付款的。所以收款人在拿到商業匯票後,必須按照匯票上記載的付款方式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提示承兑就是在規定的時間內,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要求付款人承諾到期付款。

制定法律的目的不是為了懲罰,而是社會安定的需要,公眾因畏於法律所規定的處罰,必然會減少該類反租現象。對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的規定,是為了維持交易安全的需要,字啊一定程度上也能促進經濟的增長。對於超過期限還未匯票的,持票人無疑會受到懲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