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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詐騙罪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的,可以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
(三)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諒解的;
(五)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訴訟詐騙罪的司法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