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罪名庫 > 走私罪

走私文物罪構成要件

走私罪1.3W

(一)客體要件

走私文物罪構成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外貿易管理,具體是其中的禁止出口制度。犯罪對象是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所謂文物,是指遺存於社會、埋藏於地下、水下具有歷史、科學、藝術價值的人類的歷史文化遺物。

根據《文物保護法》第2條的規定,文物具體包括:

(1)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建築、石窟寺和石刻;

(2)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和著名人物有關的、具有重要的紀念意義、教育意義和史料價值的建築物、遺址、紀念物;

(3)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

(4)重要的革命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古舊圖書資料等;

(5)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

(6)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等。

作為走私對象的文物並非包括上述所有文物,而只是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所謂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是指具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根據我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文物出口和個人攜帶文物出境,都必須事先向海關申報,經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進行鑑定併發給出口許可證才能出境,具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除經國務院批准運往國外展覽的外,一律禁止出境。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督,非法攜帶、運輸、郵寄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國(邊)境的行為。其行為方式與走私武器、彈藥罪一致,這裏不再贅述,具體可參見有關介紹。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既可以是單位,亦可以是個人。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為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仍決意非法攜帶、運輸、郵寄出國(邊)境。過失不能構成本罪。至於其動機可多種多樣、如賣給國外、贈送給國外之人等,但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成立。

標籤:走私 要件 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