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的認定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是指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偽造、擅自制造不能用於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發票,以及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不能用於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發票的行為。對於出售,應當作狹義的理解,不包括行為人沒有從中牟利的轉借發票的行為。對於名為轉借,實為非法出售的,應當按其實際性質,認定為非法出售。對於非法購買不能用於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發票的,應當根據行為人購買發票的目的和用途來確定。行為人購買發票的目的是為了轉手倒賣的,某購買行為是倒賣發票犯罪的一個環節,應當認定為非法出售(未遂);行為人購買發票的目的是為了其他非法目的,供自己使用,不構成本罪,但可以構成其他行政違法或者犯罪,如利用購買的發票虛報冒領,貪污公款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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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發票罪司法解釋
《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第三款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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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發票罪量刑標準
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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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税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為依法懲處偷税、抗税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第一條納税人實施下列行為之一,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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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增值税專用發票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根據《決定》第三條規定,非法出售增值税專用發票的,構成非法出售增值税專用發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專用發票案件的定罪量刑數量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