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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的立案標準

非法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立案標準: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發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四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的規定,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非法出售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非法出售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的立案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