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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處罰標準細分是什麼?

一、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處罰標準細分是什麼?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處罰標準細分是什麼?

1、自然人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單位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09條,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出售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出售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的認定標準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是指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偽造、擅自制造不能用於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發票,以及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不能用於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發票的行為。對於出售,應當作狹義的理解,不包括行為人沒有從中牟利的轉借發票的行為。對於名為轉借,實為非法出售的,應當按其實際性質,認定為非法出售。對於非法購買不能用於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發票的,應當根據行為人購買發票的目的和用途來確定。行為人購買發票的目的是為了轉手倒賣的,某購買行為是倒賣發票犯罪的一個環節,應當認定為非法出售(未遂);行為人購買發票的目的是為了其他非法目的,供自己使用,不構成本罪,但可以構成其他行政違法或者犯罪,如利用購買的發票虛報冒領,貪污公款等等。

三、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的立案標準

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發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四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發票的製造和銷售都受到國家發票管理制度約束,任何人都不可以擅自制造和出售不合法的發票。根據《刑法》規定,不論是個人還是單位都要承擔法律責任,個人犯罪根據其情節嚴重程度處以最高7年的有期徒刑,並處最高50萬元罰金。單位犯罪會對單位判處罰金,同時事件直接責任人也要承擔對應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