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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取出口退税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騙取出口退税罪的認定

1、本罪與欠税行為。二者都是明知沒有繳納税款而不予繳納的行為。其區別關鍵在於妨礙追繳税款罪中行為人採取了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而致使税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税款,而欠税行為人則沒有采取上述手段以致於使税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税款。另外,二者在主觀內容也不同,妨礙追繳税款罪是出於逃避納税而非法獲利的目的,而欠税行為一般只是暫時拖欠税款,而無逃避納税的故意。

2、本罪與一般的妨礙追繳税款違法行為。二者區別的關鍵在於行為人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税務機關無法追繳税款數額是否較大。根據本條,妨礙追繳税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才構成犯罪,如果沒有達到這一數額,則應當由税務機關依照税法規定處理,而不能以犯罪論處。

二、本罪與偷税罪的界限

1、主體要件不同。本罪的主體只能由納税人構成;而偷税罪的主體除納税人外還包括扣繳義務人。

2、犯罪目的不同。本罪是意圖達到逃避税務機關追繳其所欠繳的應納税款的目的:而偷税罪則是意圖通過欺騙、隱瞞税務機關,達到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為目的。

3、犯罪客觀方面不同。本罪表現為行為人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税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税款的行為;偷税罪則為表現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的手段,不繳或少繳應納税款的行為。前者具有公開性,後者具有欺騙性、隱瞞性。

4、妨礙追繳税款要求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偷税罪要求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情節嚴重即包括因偷税被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税的情況,也包括偷税數額較大的情況,同是由數額較大構成犯罪的,妨礙追繳税款罪只要求數額在一萬元以上即可,偷税罪則還要求偷税數額須出應納税額的百分之十以上才能構成犯罪。

三、本罪與抗税罪的界限

1、客體要件不同、本罪為簡單客體,即侵犯了國家的税收管理制度;而抗税罪則為複雜客體、即不僅侵犯了國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同時還侵犯了依法從事税收徵管工作的税務人員的人身權利。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税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税款的行為;抗税罪則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税款的行為。前者的行為方式是祕密的,而後者則是公開的,

3、妨礙追繳税款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而抗税罪不要求具備數額較大,只要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税款的,就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