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發票罪的認定
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的,構成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罪。
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
(1)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税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
(2)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税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税專用發票;
(3)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税專用發票。
虛開税款數額1萬元以上的或者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致使國家税款被騙取5000元以上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一、本罪與偷税罪的界限
本罪與偷税罪,二罪往行為方式上有些競合之處、如塗改單據,偽造帳目等,尤其是行為人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的最終目的就是用來騙取(抵扣)國家税款,從實質上説是偷税。所以從這個角度看、二罪之間存在着手段與目的關係,即“虛開”只不過是偷税的手段之一,它們之間呈牽連犯關係、按照從一重處的原則,以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定罪量刑;但“虛開”行為又不完全包容於偷税罪之中,“虛開”有着它自己的一套相對獨立而又比較複雜的行為過程,只有當虛開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用以去抵扣税款時,才與偷税罪發生關係。而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的成立並不必然以抵扣税款的出現或實現為必然條件,只要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達到法定數額(即便是沒有抵扣),就可構成犯罪,“虛開”和“抵扣”,是構成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的兩個選擇性條件,因此,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與偷税罪之間的競合還是很有限的。從總的行為方式上看,二罪之間的區別也很明顯,偷税是不繳或少繳應納税款、使國家得不到應該得到的税款;而“虛開”是沒有繳税而偽裝繳税,將國家已經得到的税款通過抵扣再騙回來。
二、一罪與數罪的界限
主要應注意兩種情況:
1、行為人偽造或購買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或非法購買增值税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後又將其虛開的情況,應屬於數罪,但因為行為人的前一行為與後一行為存在着手段和目的的牽連關係,因此應視為牽連犯,而應以其中的一個重罪論處,即應以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論處,對於偽造或購買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或非法購買增值税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行為,可作為一個從重的量刑情節對待。
2、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後又以此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情況下,存在着行為同時適用本罪與《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04條騙取出口退税罪、本法第201條偷税罪的可能。這屬於一罪同時觸犯數法條的法條競合,應適用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處理。即本法第205條是特別法,第204條、第201條是普通法,應以本罪論處。
三、區分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或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犯罪與教唆犯罪及傳授犯罪方法罪的界限
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或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是指在擁有增值税專用發票或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即開票方)與需要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或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即受票方)之間互相介紹、牽線搭橋,使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或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犯罪的行為得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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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增值税專用發票罪概念
非法出售增值税專用發票罪是指違反國家有關發票管理法規,故意非法出售增值税專用發票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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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罪的認定
適用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罪時,應區分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罪與偽造有價票證罪的界限。偽造有價票證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偽造車票、船票、郵票、税票、貨票的行為。其犯罪的對象是車票、船票、郵票、税票。其中的税票是指不能用於騙取出口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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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量刑標準
1、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扣繳義務人採取上述所列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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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發票罪量刑標準
1、非法出售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