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發票罪的認定
一、注意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一是從犯罪客觀方面來看,並不是所有的非法出售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發票的行為都構成犯罪,必須達到一定的數額標準才能定罪處罰。非法出售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發票50份以上的,應當立案偵查。對於達不到上述數量標準的,可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二是從犯罪的主觀方面來看,本罪只能由故意構成。如果行為人因工作馬虎、不負責任等原因過失出售可以用於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的,一般不構成犯罪。這種情況一般指有權發售可以用於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的税務工作人員,因工作粗心等原因錯售發票的行為。由於行為人不是故意非法出售,因此,不能以本罪論處。
二、劃清一罪與數罪
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行為人因收受了賄賂而將可以用於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非法出售給他人的,應對其行為分別定受賄罪和本罪,實行數罪併罰。
(2)行為人明知對方是進行虛開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的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而仍向其非法出售的,應視騙取出口退税罪的共犯而予以處罰,不宜再定本罪。
(3)行為人非法出售既有真的、又有假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的,如果行為人不知有的系偽造或擅自制造的,對行為人按認識錯誤處理,仍應以本罪論處。
(4)行為人先盜竊或騙取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然後予以非法出售的,屬於牽連犯罪,根據刑法第210條的規定,對行為人應以盜竊罪或詐騙罪論處,而不再另定本罪並實行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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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購買增值税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罪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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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發票罪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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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發票罪構成要件
一、客觀要件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發票罪在具體行為方式上表現為非法出售增值税專用發票以外可以用於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發票。通常情況下,由收款方向付款方開具發票;在特殊情況下,則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轉借、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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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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