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衝擊軍事禁區罪司法解釋
危害國防利益罪2.89W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八十九條 組織、策劃、指揮聚眾衝擊軍事禁區或者積極參加聚眾衝擊軍事禁區,嚴重擾亂軍事禁區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衝擊三次以上或者一次衝擊持續時間較長的;
(二)持械或者採取暴力手段衝擊的;
(三)衝擊重要軍事禁區的;
(四)發生在戰時的;
(五)其他嚴重擾亂軍事禁區秩序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
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量刑標準
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司法解釋
暫無相關數據!...
-
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罪
暫無相關數據!...
-
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認定
劃清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與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界限。兩罪的區別在於:(1)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行為人,對自己行為可能發生危害國防安全的結果,應當預見而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雖然預見卻輕信能夠避免;故意提供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