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的認定
一、罪與非罪
1、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主要看情節是否嚴重。尚未達到嚴重程度的,不應作為犯罪論處,構成犯罪的,也只限於追究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的責任。對一般參加者,可酌情予以批評教育或適當的違紀、違法處理。
2、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與羣眾鬧事的界限。對於因領導上的官僚主義,對涉及羣眾利益的事處理不當,或者工作上的失誤,以致引起羣眾鬧事的,主要靠改進工作和説服教育,不能動輒以犯罪論處。但對於借羣眾鬧事之機,煽動羣眾,提出無理要求,破壞社會正常秩序,符合《刑法》第290條規定的,應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依法追究刑責任。
二、此罪與彼罪
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與妨害公務罪的界限。
兩者的區別:
(1)侵犯對象不同。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以國家機關為侵犯對象;後者以個別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為侵害對象。
(2)犯罪方法不同。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可以採用暴力、威脅的方法,也可以採用非暴力非威脅的方法如起鬨鬧事;後者一般只限於使用暴力、威脅的方法。
(3)犯罪形式不同。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要求聚眾形式;後者不要求具備聚眾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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